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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协议被哥哥爽约 法院判决弟弟依约享有50%产权份额


 
2018-9-3 23:19:20

  有句话,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然而,12年后,事过境迁,哥哥翻脸不认当年的契约,将属于弟弟的那份房产据为己有。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由兄弟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份额。

  2006年,冯家两兄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兄弟俩共同承诺:“虹口区车站北路202室房屋是我们父母从南京东路房屋动迁分得的一套使用权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动迁后,双亲一直居住于该处,后因父亲过世,而本人兄弟因公务在国外无法及时赶回,所以本人将此房产暂为买下。现因弟弟回国,为避免由于多增加弟弟作为产权人而产生额外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通过:1、母亲享有该房产永久居住权;2、母亲百年之后,弟弟即刻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并享有立即分割该房产的权利。3、弟弟将承担本人买下此房屋产权费用的一半。”

  原来,1995年,冯家位于南京东路房屋遇动迁,其中哥哥获配车站北路202室房屋,冯家父母及哥哥的儿子获配201室房屋。取得上述两套房屋后,202室房屋实际由父母居住使用,哥哥一家则在201室房屋居住。同年5月,冯家父母及哥哥儿子的户籍迁入201室房屋;哥哥的户籍则迁入202室房屋。2000年,哥哥通过购买售后产权,取得了202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父亲过世后,母亲曾多次表示,202室房屋由兄弟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产权份额。此外,2001年经家庭协商决定,201室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哥哥的儿子。之后,兄弟俩就签订了文章开头所说的《协议书》。然而母亲过世后,哥哥并未遵守约定,哥哥认为,当时签订协议书是因为母亲觉得弟弟当时居住困难,让哥哥予以照顾,哥哥考虑到亲情,也不想让母亲为难,才在《协议书》上签字,且202室房屋的权利人本来就是哥哥,母亲没有权力处分202室房屋。何况现在弟弟的条件明显优于哥哥,哥哥没有义务再接济弟弟,而且母亲生前一直由哥哥赡养,故不同意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家两兄弟签订的《协议书》中确认:母亲百年之后,弟弟即成为202室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之一。如今母亲过世,履行协议的条件已经具备,故哥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义务。纵观202室房屋的来源及获配该房屋后的实际使用情况,首先,该房屋是由冯家父亲承租的南京东路房屋动迁时,综合考虑包括父母以及哥哥一家三口在内的整体动迁利益后,与201室房屋一并分配所得。其次,取得202室房屋后实际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直至过世。另外,母亲生前曾多次就其身后202室房屋权利分配问题做出意思表示。可见,虽然202室房屋动迁获配后的承租人是哥哥,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之后权利人亦登记为哥哥一人,但在家庭内部,已经认为201室房屋的权利与202室房屋权利作了互换。且《协议书》中也提及,202室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明确约定了弟弟取得系争房屋一半权利时应当支付的对价。因此该《协议书》应视作兄弟二人遵从父母意愿,对202室房屋权利的分配方式作出的约定,故法院判决202室房屋由兄弟俩按份共有,各占有50%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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