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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销售51辆法院查封车辆 一审被判7个月


 
2018-12-27 21:40:17

通讯员翟珺、记者刘理12月27日报道:因拖欠4000余万元借款,甘肃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进入执行程序,其公司名下150余辆汽车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但在执行期间,赵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处置了查封车辆。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赵某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今天(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1月,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汇公司”)与被告四川伙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伙伴公司”)、伙伴长青(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长青公司”)、甘肃华银远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签订《车辆采购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京汇公司向被告四川伙伴公司提供车辆采购融资贷款服务,伙伴长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某、华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分别向京汇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对四川伙伴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贷款到期后,京汇公司多次向五名被告催讨未果,便将五名被告起诉到上海二中院,请求判令四川伙伴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合计5000万元。经二中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44余万元,承担担保费用9.6万元。被告华银公司还应将价值1400万元的车辆手续、钥匙、权证等材料全部提交给原告保管。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仍旧未自觉履行,京汇公司于是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4日,上海二中院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然而,五名被执行人依旧没有履行清偿义务。执行法官查明,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二中院曾诉讼保全查封了华银公司名下150余辆汽车。2017年9月11日,被执行人赵某到法院接受谈话时承认,其已经将部分车辆出售了。

  对此,执行法官认为华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销售被法院查封的部分涉案车辆,金额巨大,超出本案执行标的10%,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保护好剩余的车辆后,上海二中院将被执行人赵某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受理后对赵某发出网上追捕令。

  2018年1月9日,赵某从甘肃连夜驾车,赶至上海主动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14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被告人赵某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明知华银公司名下的待销售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却仅与京汇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商议,在未经市二中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已被查封的车辆51辆,所得销售款649万余元用于归还京汇公司欠款。

  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赵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某变卖车辆达51辆,无论从数量、价值还是查封财产占比的角度,均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但考虑到赵某并未恶意转移资产,所得的销售款均用于归还京汇公司欠款,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赵某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等,不宜对赵某使用缓刑。最终,上海静安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

  本案中,赵某擅自销售被查封车辆的行为,尽管曾经与申请执行人京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过商议,且销售所得用于归还欠款,但由于该行为没有得到上海二中院的允许,故并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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