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齐某与他人合谋一同实施抢劫,其系“从犯”,仅负责持电棍威胁受害者。在抢走28万元赃款后,齐某分得赃款2000元。
本以为自己分赃少,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不料,法院认定,犯罪数额因当以实际抢劫所获的28万元计算。最终,齐某锒铛入狱八年。
据上海宝山法院介绍,2017年11月某日,齐某结伙王某、汪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预谋将一套公司经营资料卖出,待交易完成再将该公司经营资料抢回,并瓜分交易款。正巧,邱某这时候想购买一家公司,变更法人后自己做房屋租赁生意。
当日下午,邱某接到中介联系,称有一家公司转让。邱某和齐某等人一拍即合,并约好晚上在宝山区某咖啡店碰面。在咖啡店中,负责洽谈价格的王某和邱某约定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公司经营资料卖予邱某,王某当场收取28万元现金后离开。
交易完成后,一旁的同伙汪某通过微信通知事先在咖啡店门口等候的齐某等人上楼。齐某等人上楼后持有由王某提供的电击棍,威胁邱某并抢取邱某手中刚买的公司经营资料,资料抢到手后迅速逃离现场。“事成”之后,齐某分得赃款2000元。
案发后,邱某立即报警。2018年6月底,齐某在出沪高速路口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齐某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也未造成对方伤害。齐某的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齐某主观恶性小,在到达犯罪地点之前没有故意犯罪的合谋,只是按照朋友的要求去充场面,而且只拿到了2,000元车费,不应认定28万元为犯罪金额。同时认为,被告人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根据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的在案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向邱某出售公司经营资料,收取28万元交易款后,又携带事先准备的电击棍抢回资料。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王某、汪某、齐某等人分别负责提供资料、联系买家、参与交易、抢回资料,各成员之间分工协作明确,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交易款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行为性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罪数额以被告人一方实际劫得、被害人实际损失的钱款数额计算。
另一方面,被告人齐某系在他人纠集下以资料为目标实施了抢劫行为,未以伤害被害人人身为主要手段,且分赃较少,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可惜的是,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庭审中未对参与预谋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判决后,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