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据悉,本届将评选2018年度以来,为上海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拟评出“上海市慈善之星”30个;“上海市慈善之星”提名奖50个。推荐或参评时间从启动之日起至2019年5月下旬。
作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长三角区域积极推动慈善一体化工作后,首次开展的“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将与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开展“慈善之星”的宣传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传播慈善文化,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将继续充分利用移动互联平台,设立评委会和媒体记者组成的观察团,与参评对象面对面交流,使那些触及人性深处的慈善故事得到更有效地传播和弘扬。
上海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公布的报名渠道,向各主办、支持、协办单位推荐或自荐。
个人和集体通过如下途径推荐或参评:
报名表下载地址:www.scf.org.cn
电子邮箱申报推荐:djjcszx@scf.org.cn
咨询热线:021-643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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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简介
自 1994 年 5 月 7 日成立至今,在 23年的发展历程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坚持“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办会宗旨,充分发挥扶贫济困,净化心灵的功能作用,创办了“蓝天下的至爱”慈善活动、“万人上街募捐”、慈善晚会以及各种义演、义卖、义拍、义赛、义诊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形成了“放飞希望”、“点亮心愿”、“姐妹情”、“花儿绽放”、“多彩晚霞”等慈善品牌。创建了“进城务工者子女学龄前教育项目”、“失智失能老人关爱项目”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项目。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和民众,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基金会多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是首批获评中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AAAAA 级(最高级)的社会组织之一;自2011 年以来,多次被福布斯中国评为最透明的 25 家基金会之一。
二、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组织单位
成立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组委会,领导统筹评选工作。
主办单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支持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广播电视台
东方网
腾讯?大申网
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市慈善基金会品牌传播部、《至爱》杂志等组建,负责评选活动具体事务。
三、评选条件
1、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集体(行业不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依法行善,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2)持续以各种有效形式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孕育感人的慈善文化、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切实帮助受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有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等有创新实践的。
(3)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加以解决,创新管理模式,开拓公益资源整合平台,为现代慈善事业的创新实践作出了特别有益的尝试,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社会影响力。
(4)社会慈善公益形象好,积极把慈善理念融入集体,鼓励、带领集体成员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在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带动其它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为推进上海慈善事业发展、实践慈善组织专业化运作作出贡献。
2、第九届“上海市慈善之星”个人(行业不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依法行善,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2)持续以各种有效形式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觉承担公民社会责任,用爱心感召周边人群和社会力量共同实践慈善,并切实帮助受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有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等有创新实践的。
(3)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并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加以解决,取得切实成效的。
(4)以创新形式聚集关注上海慈善事业的发展、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实践慈善的专业化和跨界运作。
四、荣誉称号的管理
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将撤销荣誉称号。
(一)获评集体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上海市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3、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二)获评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上海市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处分的;
4、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非法离境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